本是要好的小伙伴,却因嬉戏玩耍时一人用砖头砸伤同伴鼻骨,使双方家长起了隔阂,并因此打起了官司。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因孩童嬉闹而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71元。
杨某与高某是香河县某小学同学,住在同一小区,经常结伴玩耍。今年4月1日,像往常一样,两人下午放学后相约在楼下玩耍。戏耍时,杨某向高某掷石子,高某则用木板搪挡,但仍不慎被石子击中眼部。疼痛之下,高某呼喊杨某住手,但杨某执意不从,继续向高某掷石子。恼怒之下,高某予以回击,抄起身边的一块砖头扔向杨某,致杨某鼻骨受伤。事后,闻讯赶来的双方父母紧急将杨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杨某伤情为双侧鼻骨骨折,右侧鼻骨塌陷,伴游离骨折片。为讨回公道,杨某的父母以杨某的名义将高某及其监护人高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杨某的各项损失。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进行赔偿。该案中,被告高某与原告杨某在玩耍中造成原告鼻部受伤,故被告应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