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办五部门联合出台《廊坊市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报销待遇,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农村建档立卡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具有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资格的取消起付线。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重症精神病报销比例提高至90%;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帕金森氏病等疾病报销比例提高至75%。
农村建档立卡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按规定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90%;需前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仍按原政策规定报销;未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转往统筹区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比例为30%,自付部分不享受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
取消农村建档立卡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50万元。
农村建档立卡人员具有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在规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年自付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
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农村建档立卡人员在统筹区内门诊、住院费用,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推进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阶段报销费用及原政策支付部分、待遇提高增加支付费用,分别记账。
农村建档立卡人员转外就医,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可通过省异地就医平台直接结算。提高待遇部分报销金额,回参保地按上述规定审核报销结算。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新增支出,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负担,分别从各项基金(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