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交通事故调查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省安委会印发了《河北省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并于1月8日起正式执行。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大型货物运输车辆和校车发生的事故,由省政府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出租汽车、租赁车辆、教练车和中、小型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发生的事故,由各市(含定州、辛集)政府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省政府调查组组长由省政府指定,事故调查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成员由省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监察和省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所有人)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的,省政府调查组应当通知并邀请其所在地省级政府派人参与事故调查。
省政府调查组主要履行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依法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依法做出、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系统性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按照该《办法》,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快速高效的原则,依法做好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伤员救治、事故现场勘查取证、责任人控制、保险赔偿、善后处理、社会稳定、舆论引导和交通疏导等工作。
该《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较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道路运输经营较大交通事故,是指这些车辆在道路上进行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