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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并施行《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政府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河北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考核内容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机制、全面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工作成效等情况。根据该办法,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按照各市自查、实地核查、综合评议的步骤进行。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4名、B级8名、C级1名。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显著;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四名,且未发生考核等级为C级情形的。如考核得分前四名中有C级情形的,按得分高低依次顺延,确定四名A级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发生3起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或发生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在国家对河北省考核抽查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河北省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如果有多个市发生上述问题,考核得分最后一名的确定为C级。
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该办法提出,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省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省领导小组对该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市级政府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