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石家庄市《乡、镇(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考核办法(试行)》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按照办法,石家庄市将对261个乡、镇(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排名,月排名累计三次排名后10位的乡镇,将被石家庄市政府约谈、问责。
根据该办法,石家庄市各乡、镇(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将依据当地排名时间段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四项污染物单项指数之和进行排序。其中,计算日均值时,使用经过市环境监控中心审核的“石家庄市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与发布系统”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和计算。
办法规定,对于私自变更监测点位、擅自加装过滤设施、故意断电断网、擅自改变仪器设备参数及状态等人为影响点位监测数据真实性的,一经查实,相关监测时段(按日计算)数据无效,用该点位当月各项污染物最高值替代后参与排名。同时,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每月、季度、半年、年度,对各乡、镇(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汇总。每月对空气质量排名较好的前10位和空气质量排名较差的后10位乡、镇(办事处)在市级主要媒体通报。 累计3次因空气质量排名后10位被通报批评的,由石家庄市政府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对相关人员提出问责建议。因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10位累计2次被市政府约谈的,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