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一项自上而下的限塑法令正式生效,旨在遏制日益加剧的白色污染。然而,十年来,“限塑令”成效甚微。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呼吁:“当前迫切需要在制度上完善细化限塑令,在实践层面上增强其执行力、强制力。” 早在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多年来几乎成了一纸空文。 “限塑令”第一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实际上,市场上一直没有停止过生产和销售。政府职能部门不尽职尽责,不主动作为、敢作敢为,“限塑令”自然就无法从源头进行防控; “限塑令”的第二条强调,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实际情形是,一些超市商场打着“有偿使用”的幌子,将兜售塑料购物袋当成一项重要收益;一些集贸市场免费塑料袋更是满天飞。
由是观之,“限塑令”作为一项自上而下的法令,并没有深入到我国消费市场的各个角落。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许多地方,“限塑令”已经沦为了“卖塑令”。
真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年来,随着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发展,塑料餐盒、塑料胶带、塑料包装袋的消耗量迅速上升,这些行业产生的“塑料垃圾”在急剧增加,有些地方甚至已经超过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传统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的用量,而快递包装袋、塑料餐盒等均应在“限塑令”限制范围。解决塑料购物袋和新行业产生“塑料垃圾”过多过滥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如果说“限塑令”没有从源头防控是导致“限塑令”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的话,那么,有关各职能部门监管缺位,是导致“限塑令”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又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缺乏足够的配套制度和鼓励、惩罚手段,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要将“限塑令”落到实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职责。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必须在塑料袋生产的审批、监控、执法环节中出狠招、抓落实,不能让违规产品流入市场;质检部门对生产不符合环保标准塑料袋的行为必须严加监管;工商、环保部门对违规销售、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各职能部门必须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一方面要联合执法,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管的连续性和监管力度。对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强调“必须”,就是强调核心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强调有所作为,强调执行力和强制力,而绝不能既庸且懒,碌碌无为。
无需赘言,限塑令的推行还需要公众养成一定的行为习惯加以支持。种种现象表明,时至今日,人们的环保意识虽有大幅度提升,但是对于“限塑令”的认识和了解还很不平衡,有的甚至是极其有限。大部分人知道大型超市提供的塑料购物袋是符合标准的,但不能准确判断其他场所提供的购物袋是否违规,需要相关部门做进一步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回收或绿色包装等行动,转变消费观念,减少对一次性塑料包装袋的依赖,推动塑料制品循环利用。
充分运用鼓励手段,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仅要积极履行好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还应当对于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持开放、鼓励态度,应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对减少生产和使用者实施重奖,对违规者实施重罚,激发和动员起全社会力量,齐心推进“限塑令”的贯彻落实,合力治理“白色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