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建厅印发的《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提出,建立省级风景名胜区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的风景名胜区给予黄牌警告,黄牌整改期限届满,不达标的,报请省政府建议予以撤销省级风景名胜区资格。
上年度评估问题严重 下年度安排重新评估
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实施的管理评估,主要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资源保护状况的年度报告进行,同时参考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相关评估材料和遥感监测结果。
管理评估一般每年一次,采取随机抽取被评估对象和随机抽取专家的方式进行,随机抽取被评估对象的比例不低于风景名胜区总数的20%,每五年完成一轮评估。
上年度已评估过的风景名胜区不列入下年度的抽取范围,但上年评估发现较严重问题的风景名胜区应当安排在下年度重新评估。
监督管理分三个等级量化评分
监督管理应充分利用遥感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以及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
监督检查应注重实地踏勘,采用明察与暗访、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监督管理以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总分100分。监督管理结果分为优秀(不低于90分)、良好(低于90分,但不低于60分)、不合格(低于60分)三个等级。
对监督管理结果优秀的风景名胜区,可以通报表扬;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风景名胜区,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保护不力向相关管理者追责
该办法提出,建立省级风景名胜区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面临严重破坏、不按期编制或者不依法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法定监管职责难以落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不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查处或者拒不纠正等严重问题的,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给予黄牌警告,并约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挂牌督办。
对受黄牌警告的省级风景名胜区,黄牌整改期原则上为一年。受黄牌警告的风景名胜区,整改验收达标前严禁新增建设项目。
黄牌整改期限届满,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视验收结果处理:达到整改要求的,继续保留省级风景名胜区资格;风景名胜区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具备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的,报请省政府建议予以撤销。
风景名胜区因保护管理不力致人为破坏被撤销称号的,应当依法追究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