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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个别商家在推出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等促销活动时,会附有这样一句格式条款,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涉嫌违法。日前,河北省秦皇岛市惩处并公布了一起类似违法案例,涉事美容公司被罚款5000元,
据了解,近日,秦皇岛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秦皇岛市卿颜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对提供的“卿颜 至尊体验卡 299元超值体验”美容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了“最终解释权归卿颜美容会所”的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秦皇岛市监局开发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此外,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还有一些格式条款也涉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秦皇岛市监局提醒,诸如免除或限制经营者对其产品进行退换货、赔偿损失,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服务,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等条款,如果出现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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